3。生活垃圾焚烧厂3.1。一般规定3。1 1、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3,1,2,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 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3。1 3.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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