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绿地 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三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四.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五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化用地,六,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七。绿化覆盖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八,绿地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城市居民平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