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 花圃等圃地。四,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五,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化用地.六、其他绿地 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七 绿化覆盖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八,绿地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城市居民平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