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其中、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五 附属绿地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化用地.六 其他绿地 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七、绿化覆盖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八、绿地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城市居民平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