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 州 水利,水务.局 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 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 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 各市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 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 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 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 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各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