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 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 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 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 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 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