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 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 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 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 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 实地核查 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 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 限期整改。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 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