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 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 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 局。以下简称.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 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 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 B级以后 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 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 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 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 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