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 分别为 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 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 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 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 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 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 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 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 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 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 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