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 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 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 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 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 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 原 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 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