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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 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 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 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 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 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 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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