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 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 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 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 自我评价。各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 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 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 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形成考核报告 六,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 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 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 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 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 2014 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