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 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 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 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 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 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 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 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 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各市 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 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