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 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 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 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 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 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 州,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 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青水建 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