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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 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 提出各市,州 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 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 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 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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