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 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 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 满分为100分 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 A级 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 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 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 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 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 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 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青水建、2014 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