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 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以下简称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 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 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 各市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 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 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 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并向社会公告 七 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 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