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水电站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大坝 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的,由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水电站运营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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