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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水电站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大坝。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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