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 2013,66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 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单元规划,三旧,改造单元、城市设计。概念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编制的涉及交通、市政、防灾 绿化。公共服务,地下空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第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第六条所列的城乡规划的草案,方案,内容进行批前公告。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依据 或背景.规划范围,规划文本或说明书主要内容,主要规划图纸,包括并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图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 等,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可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城乡规划批后公告的内容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 以及法定的文本,图则等内容.城乡规划批后公告图文资料时、应当隐去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包括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 现状图及管线等有关内容.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公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包含网络公告方式.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一,网络公告,通过政府。规划。网站或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告 二.现场公告 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告。三,媒体公告 通过报纸 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四,展览公告 通过在规划展览馆 指定的行政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展览场所进行公告,五。其他公告方式,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时间 一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经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 新闻媒体、现场或者专门场所展览公告。并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布,其中采取现场公告.展览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新闻媒体的公告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保存、供村民查阅咨询。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 进行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公开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所需时间 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理组织座谈.听证,论证或评议等方式收集。听取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规定时限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含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申请的.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或者受理现场进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受理公示的内容包含.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位置。选址位置.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许可或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在政府规划网站或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以下简称。批前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规划变更事项直接影响范围较广的,还须在本地新闻媒体刊登有关信息.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除有特别要求外.规划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批前公示行为的认可有效期为1 年,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一,申请办理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立案号 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 名称 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等,如涉及对原审定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的.还需补充,变更说明、变更前后选址方案对比图 二。申请审定或变更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置。区位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须明确标示配电房 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公厕,市场,幼托 中小学。居委 物业管理 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的位置与规模,车位配置情况。公共绿地 架空层及地下室等、下同.主要规划技术指标.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等、如涉及对原审定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调整的,还需补充.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总平面方案对比图,三 申请变更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建设项目有售房场所的 也应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案号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置 区位图.主要规划技术指标,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以及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方案对比图、本项如按照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修改时已经公示了所申请的所有修改内容的,则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四、在核发村庄规划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用地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应由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制作公示资料.由村委会,居委会.或镇政府在村居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或村。居、委会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立案号 项目名称.建设人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前公示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公示内容,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外,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15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告,简称 批后公告、可供查询、其公告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为止,其中 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批后公告、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还应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建设项目有售房场所的。也应同时公告、现场公告的时间自项目公告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一。经批准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如下内容,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置,选址用地的范围。用地性质,二,涉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1,核发的规划条件,公告如下内容、复文编号、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置 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规划强制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变更规划条件的、还应公告变更前后的内容。2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置 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条件明确的规划强制性指标内容和管控要求,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1。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告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强制性指标。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2,经批准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 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包括栋数 每栋层数 建筑面积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的各项规划强制性指标及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配套公建,车位配置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内公共道路、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内容 许可证件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市政管线主要规划管控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经批准有局部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对变更部分进行公告、3.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公告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竣工地形图。本项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四,核发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包括层数。建筑面积等.第十五条。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公告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公告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公告期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批前公示情况进行公证、并采信公证内容,第四章,公开公示的实施。第十六条 在政府,规划,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指定行政办公场所等进行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实施 在建设项目现场,包括建设用地或施工现场、售楼场所等,进行的公开公示由建设单位,个人.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区政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开展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工作,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均应当注明公开公示期限。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及申请听证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的、其公示公告图和公示公告牌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以下简称、公示公告牌.公示公告牌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公示公告牌应当全面。清晰反映规划公示公告图的内容。并应满足防水.防晒.防涂改等要求 二 公示公告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有售房场所的、也应在售房场所主要入口显眼位置同时公示 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房场所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批前公示应设置在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显著位置,如小区或车库出入口 物业管理用房入口、社区公告栏、楼道门口等.项目用地范围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 在重要位置适当增设公示公告牌,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并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图面污损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曾因缺失不能完整反映公示内容的公示公告牌经修复,重新制作展示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公示内容缺失情况 将公示时间顺延。四,公示公告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清除公示公告牌、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示公告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公告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如需作现场公示,公告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公告期间派人监督现场公示。公告情况,并留存公示 公告起止日及期间的现场拍照资料 第二十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五章 公开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类规划公开公示应注明组织编制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地址,网站和咨询.受理联系电话、公开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3,种途径收集,一.信函收集 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其信函邮戳日不应超过公开公示所规定时限的最后1、天。二.网上收集,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三。来访收集,通过接待来访面谈 提交书面意见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开公示所规定的时限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反馈意见.一.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二。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 三.提供其本人与公开公示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如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反馈意见仅视为一般咨询意见或建议供参考,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提意见者与公开公示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二、涉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为受直接影响的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三,其他与公开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四条公开公示中依法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主张权利。并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公开公示事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材料,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权利.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有效反馈意见予以充分重视和研究、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对合理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经过中就反馈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反馈意见须整理后并入案件档案一并呈批 必要时、可以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针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 情况较复杂的公开公示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座谈 听证,专家评审 论证,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好相关记录.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按有关规定操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开公示事项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提供其本人与公开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等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向建设单位提供反馈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完善的.未经反馈者同意不得提供反馈者的个人信息、第六章.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公开公示,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由依法承担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职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自将行政处罚、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在7.个工作日内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理,的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查处职权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投诉 及时纠正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权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个人 公证机构在规划公开公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后 应认定规划公开公示行为无效 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 个人、公证机构承担,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间 除有明确规定外.均指自然日,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肇府 2004,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