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失信惩戒机制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7.27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即承揽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并依法提出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行为规范程度进行信用评价、按照分值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依此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指自治区住建厅依法建立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进行分值量化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第五条,招标投标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区代建管理机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或者违法违规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自治区住建厅 由自治区住建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和信用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评价基准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 信用评价基准分值减去自治区住建厅所扣分值.被评价单位和人员所扣分值按照其参加的所有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所扣分值累计计算超出40分的。在实施相应处理措施后,累计计算分值清零,信用评价分值再按照前两款规定进行新一轮计算。其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超出40分是因违法违规情形一次性扣除造成的.在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累计计算分值清零后。信用评价基准分值降为90分进行新一轮计算,第八条。本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实行周期制,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周期为长期,第九条 自治区住建厅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计算 并按照汇总计算后的信用评价分值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其中 信用评价分值是90分的为A级,80分的为B级、70分的为C级 60分及以下的为D级 第十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一。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1,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应当保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3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4,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5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6。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7 直接或者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信息。8、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9,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0,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11、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2,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13 招标人的投诉因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依法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4,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5,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7。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8。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9、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10.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1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1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1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1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1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19。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20,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1。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22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23。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2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25,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2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2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28.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9。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0,不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31.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三、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20分,1.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未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3,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4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 未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规定最低投标限价.7,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8,终止招标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10.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并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1、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2。挪用投标保证金。13,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14。招标人的投诉因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 15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四,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10分,1,招标人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2。未按规定变更在评标中给予加分的中标人的项目管理人员.3、发现中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未及时纠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4。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采取行贿 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4,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5。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因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6。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且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1,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2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3,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4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5。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6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7,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8、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9,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10 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11,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三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20分。1。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2,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因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 4.拒不协助,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 四。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减10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投标人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14。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15,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16、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17.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业绩.18,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19。提供虚假信用状况,20。提供虚假.引人误解信息,21,提供虚假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22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2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5,中标人和招标人不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中标人 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6,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2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28。投标人的投诉因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3.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三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20分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2,发生合并,分立 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3、投标人的投诉因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 4 拒不协助 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四.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10分,1 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2。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私下接触投标人。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6.影响或者干扰其它专家独立评审.7、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者低分、8,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投诉因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 擅离职守.3.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4,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6,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恶意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故意损毁评标场所财物,7,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并提前离开评标区、8,未参加评标专家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 9,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者诱导性评审意见.10。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委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11.索要不合理报酬并因此拒不评标或者拒不在评标报告等材料上签字.1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13,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带离评标室.14,不按照要求存放或者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15 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20分,1.确认参加评标后 无故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超出应当到达时间一个小时以后,未请假或者未到达评标地点.2 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听从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劝阻 3。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且影响评标工作,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5,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未按规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投诉因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等原因被依法驳回的.7。拒不协助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10分。1,不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2,不按时参加评标,两次迟到30分钟以上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4、要求压缩评标时间或者在评标时间内不评标拖延时间,5 不遵守评标现场及隔夜评标制度和规定、6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未及时向招标人或者监督人员提出.7,在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必须经监督部门查明事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住建厅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信用评价涉及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自治区住建厅按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进行计算汇总,定级、第十五条,自治区住建厅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以下处理措施,一.招标人,1,划分为A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2 划分为B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暂停6个月投标资格期满后1年内,不允许其作为其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3。划分为C级的 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1年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3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依法撤回其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暂停1年投标资格期满后2年内,不允许其作为其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4,划分为D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5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暂停2年投标资格期满后3年内 不允许其作为其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二、招标代理机构。1,划分为A级的 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2。划分为B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取消其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1年内代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3.划分为C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代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全面核查其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职能职责 依法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4 划分为D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3年内代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全面核查其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职能职责 依法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该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三、投标人.1、划分为A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2,划分为B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3。划分为C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1年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3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 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4 划分为D级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 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参加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5年内参加自治区住建厅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或者向有审批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四。评标委员会成员。1.划分为A级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 2,划分为B级的,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 3、划分为C级的,暂停其自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公告之日起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4.划分为D级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从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和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除名 以上处理意见应当书面告知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第十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配合约谈或者拒不签订相关书面承诺书的减20分.第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为5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建厅提出申诉,自治区住建厅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查后的信用评价内容及结果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推送至相关平台和报送至有关部门,记录和公告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的信用评价管理比照投标人执行,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列明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列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对申请人、投标人.的信用管理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内容、自治区代建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的.应当依照前款执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程度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制度、在开展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把查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平台的信用记录或者使用信用报告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环节的重要内容.并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盟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