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 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 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编造 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