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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灾害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 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 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 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 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 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 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 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 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 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 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 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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