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2 0,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2 0.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 0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2 0,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2.0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系统组件。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 阀门 动力源.消防炮塔和控制装置等组件的统称、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系统组件及配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2,0。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并有记录 2,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 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场地 道路 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2.0.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5,安装完毕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2、0、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2、0.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查 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附录B检查,结果应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 并按本规范附录C记录,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D记录 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E记录.5。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记录。2.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6、相关文件 记录、资料清单等。2,0。1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 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