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 0,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 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 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 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3。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 8m.3,0、4、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 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 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 隔震措施 3。0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 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