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 0 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 g为重力加速度9 81m,s2.3、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 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3、0。4、电力电容器 蓄电池.高压开关柜 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 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