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0,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g为重力加速度9 81m,s2,3 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 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3、0,4,电力电容器 蓄电池 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 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 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 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 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 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 5倍,3、0 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