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 0、2的规定.表3,0 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3、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20g及以上地区、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3。0。4,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 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 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 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