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 0。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 2的规定,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 g为重力加速度9 81m s2,3.0,3,电力变压器类 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20g及以上地区.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 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3。0、4、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 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 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3。0 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 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 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 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