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纤维复合材4,5 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 允许使用15K碳纤维,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A玻璃纤维或中碱的C玻璃纤维,3。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允许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4 5,2,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 5。2,1或表4.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4.5。3.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 5 2.2的规定 1.抗拉强度标准值,2,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3,层间剪切强度,4。5。4,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4,5.5,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