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 1、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3、1,2,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 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 或设置不当 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 3,1 3,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4.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应根据结构特点 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5,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3,1。6、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 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注 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3。1、7,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 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3。1,8,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 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3,1 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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