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3.5.1。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该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连通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5 2、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 3.5.3。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有关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3.5,4.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间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宜相隔一定距离分散布置,每间休闲 餐饮等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商店或休闲.餐饮等场所连续成组布置时、每组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组与组的间距不应小于9,0m,2,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防火隔墙处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2,0m的实体墙 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顶板。设置防火隔墙确有困难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3、当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的建筑面积小于20m2且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 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或间隔不应小于6、0m,与公共区内的开敞空间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但与可燃物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9.0m,3.5,5,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传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3,5 6.吊顶内的行李传输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板等封闭.行李传输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均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空间分隔.3 5,7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顶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和直接通向公共区的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1,有明火作业的厨房及其他热加工区.2 库房。设备间,贵宾室或头等舱休息室。公共区内的办公室等用房、3.5。8 公共区内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中庭、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周围,应设置凸出顶棚不小于500m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挡烟垂壁.但挡烟垂壁距离楼地面不应小于2,2m,3,5,9,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与航站楼进行分隔。综合管廊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3,5 10 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空间分隔,3。5,11。航站楼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