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 古牌坊 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 古塔.古桥 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 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 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 方可迁移、第八条 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 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 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 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 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 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 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 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