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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 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 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 古塔 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 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 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 如因加强文化交流 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 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 登记 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 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审批 擅自迁移古建筑的 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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