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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 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 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 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 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 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 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 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 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 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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