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 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 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 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 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 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 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 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 规划,消防 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 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