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 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 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 建立档案 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 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 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 消防.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 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 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 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