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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 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 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 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 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 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 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 登记、拍摄 建立档案,第十条 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 第十一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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