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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 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 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 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 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 不改变文物原状 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 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 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 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 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 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 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 规划 消防.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 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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