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 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 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 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 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 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