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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 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 古牌坊,古书院 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 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 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 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 建立档案 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 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 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 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 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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