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 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 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 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 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 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 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 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 跨县 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