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 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 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 古井 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 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 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 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 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