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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 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 古桥,古亭 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五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第七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 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 方可迁移。第八条.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可迁移 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第十条 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第十一条.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 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第十三条 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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