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 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 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