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 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 包括.一,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 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 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 科学,文化价值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