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 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 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