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 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 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