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 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 防风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 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