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 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 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以及珍贵 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 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