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 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