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