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 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