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 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