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 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由市,县。市 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按照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占用绿地现场设置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 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三 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