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全民参与 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