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县、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 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第六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 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