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 水务 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 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 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