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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质量,以及相关单位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做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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