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 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市政消火栓应沿街 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 距建,构 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修复 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 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 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 埋压 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