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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 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 间距不应超过120m 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 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 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 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 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 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 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 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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