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 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 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市政消火栓应沿街 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 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 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 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 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 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 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 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