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 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 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 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 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 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 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 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各县 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