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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 企事业 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 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 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 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 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 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拆除 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 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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