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 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 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 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 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 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 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 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 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 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各县。区 公共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