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 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 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 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 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