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 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 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 竣工后 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 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 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埋压 圈占公共消火栓,二 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