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三 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 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 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 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 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 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 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 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二,擅自使用 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