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宝坻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4月10日,宝坻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宝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服务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属于区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为区交通局下属单位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三条,本规定中公路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乡村公路工程.纳入乡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及其交通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到区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 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区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 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检查建设,设计,监理 施工等从业单位贯彻国家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三。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批准情况.检查设计变更合理及时性和手续齐全情况、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抽查原材料质量。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情况,六,监督检查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七.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八,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第八条。区质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 责令限期返修。第九条、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区质监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区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区质监站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质监站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