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 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 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 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 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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