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 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 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 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修改、复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 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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