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 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 本市零星建设工程 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 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 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 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 范围。绿化、道路、广场 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 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