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 的用地边界 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 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 用途 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 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规建字 2008,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