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 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 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 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 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 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 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 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 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 73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