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 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 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 拟规划建。筑 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 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 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 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 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 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 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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