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 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 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 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 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 简要注释以及发 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 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 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