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 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 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 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 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 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规建字,2008 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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