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筑物 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 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 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