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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 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部位。后,应按照本规定将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 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 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 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 图例 简要注释以及发 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发图日期 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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