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 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 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 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 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 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 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 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保证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 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