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后 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进行公开悬挂。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 用途 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第五条,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第八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 2008.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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