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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含轮渡站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 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 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 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 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 站 指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 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 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 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 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外的 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 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 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 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干道.次干道,支路 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 其中跨区 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 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 县管河流上的码头 含轮渡站.名称 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 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 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 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 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 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 发给申报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 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 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 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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