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 线 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 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 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 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 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 指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 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 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 地下铁道、轻轨线 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 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 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 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快速干道 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 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 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 县地名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 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 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 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 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 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 发给申报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 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 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 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 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 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 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 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 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 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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