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 线,码头 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 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 轻轨的线路 港、指客运码头 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指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 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 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 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 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 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 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 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 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 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 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干道。次干道 支路 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 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 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 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 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 将,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 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 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 发给申报人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 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 高架道路 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 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 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 地名命名 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