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 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 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 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 桥 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 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 站、指地下铁道。轻轨 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 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 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 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 立交桥 在内环.外环线上的 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 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 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 第十条,主干道.快速干道 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 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 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 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 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 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 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 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 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 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 发给申报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 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 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区 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 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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