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 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第四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 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 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 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 指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 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 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 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 轻轨 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 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 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 马蹄形 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 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更名 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 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 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 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县地名办,申报 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 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 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 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 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 四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 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 支路 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 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 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 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 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 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