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 线、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 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 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指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 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 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 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 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 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 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 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 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 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 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 第十条 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 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 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 报市地名办或区 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 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 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 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 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 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 四。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 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其中.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 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 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 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 交纳公告费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 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 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