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大桥 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 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 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指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 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 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 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 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快速干道 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 桥梁名称 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 更名申报表 经单位盖公章后 报市地名办或区 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 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 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 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 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 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 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 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 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 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 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 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