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含轮渡站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 立交桥 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 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指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 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 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 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 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 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 错开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 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 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 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 三 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 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 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 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 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 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 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 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 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 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 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 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 第十八条.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