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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 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 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四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 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 线、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 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 指地下铁道,轻轨 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 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 内环,或者,外环、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 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 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轻轨线.一般以,地铁 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 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 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 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 县地名办 申报 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 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 县地名办申报。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 隧道 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 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 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 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 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 市地名办在收到 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 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三、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 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 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 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 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 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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