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第四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三、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四,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第五条、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道.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主要路口设置立交桥的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 指在市区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6米以上。郊县城镇的道路规划红线7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大桥,指跨越黄浦江,长江上的大型桥梁 桥、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立交桥,指互通式,分立式的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地道,指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 指穿越江河的车行或者人行的通道、线 指地下铁道、轻轨的线路、港.指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站 指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沿线停靠点.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客运码头.货运码头和轮渡站,第六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七条,各类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桥.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在市区的桥,一般以通过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流的名称命名 在郊县的桥,一般以通过的道路和所跨河流的名称组合命名。立交桥。在内环,外环线上的,一般以 内环、或者,外环 加所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内的。一般以主要的一条道路名称命名 在内环线以外的,一般以两条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人行天桥,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道路名称命名。隧道.一般以所连接的主要道路名称命名,地下铁道 轻轨线、一般以,地铁,加序号命名,地下铁道,轻轨,有轨电车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第八条 城市道路一般不以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 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以一个名称命名的呈马蹄形.环形.近似直角转弯的城市道路.因城市建设路形发生变化的。二,以一个名称命名的一条城市道路 因城市建设发生断开,错开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地名的。第十条 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及连接的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 县地名管理办公室意见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干道 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与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 县的 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 居住区 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 由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隧道 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 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 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征询区。县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 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征询相关区 县地名办意见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 更名申报表,经单位盖公章后、报市地名办或区,县地名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拟申报名称 长度,宽度.起迄点.所在位置 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二,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或者1。2000.郊区1,10000,三、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市或区、县地名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 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二 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收到地名申报材料七日内、将.地名命名,更名征询意见单。送交相关的征询单位.征询单位收到.地名命名 更名征询意见单.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三 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对初审同意的,发给申报人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不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四 市或者区,县地名办收到申报人送交的、地名命名 更名申报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发给地名批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县地名办对拟注销的地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其中、属市地名办审批的地名,区、县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申报材料报送市地名办.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市地名办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将地名审核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其中、主干道、快速干道、高架道路、干道,次干道、支路、城镇道路。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名称更名 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公安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区、县地名办批准和审定注销的地名。应当在十五日内抄送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通过市级报纸向社会公布 地名公告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第十六条 申报人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或者区 县地名办领取地名批准证件.交纳公告费,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申报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完毕。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地名注销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的 经事后发现.调查属实、由市或者区,县地名办责令限期改正、市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地名办越权或者违法审批的地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办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