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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6.1、一般规定6.1 1。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宜在系统试运行稳定后,进行验收.6、1.2、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系统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应符合本规范表B.0、1的规定、2,竣工验收文件齐全。6、1,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设备品质.系统功能 系统电声性能、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文件等项目,6 1 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可按检验.测试,检查文件的完整性.评审,签字、移交的顺序进行.6.1、5,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所在与整改要求.6 1.6 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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