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 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 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 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 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 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 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 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 单位无偿提供 二 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一、在土地出让前 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 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 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 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 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 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 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