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 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 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 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 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配套项目应包括 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 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 一,在土地出让前 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 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 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 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 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 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 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 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