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 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 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 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 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 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 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 包括各类型公寓 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 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 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 二、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 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 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 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 占用的 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 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