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 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 别墅类 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 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 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 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 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 配套项目的建设,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 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 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 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 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