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 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 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 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 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 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 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 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 配套项目的建设,一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 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 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 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 同期完工 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 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 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 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