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 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 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 接收分配等工作 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 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 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 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 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 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 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 验收合格 区规划 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 同期完工 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 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 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 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 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 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