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 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 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 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 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 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 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 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 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 配套项目的建设,一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 二。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 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 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 一 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 单位擅自拍卖 抵押 占用的 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 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 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