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 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 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 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 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 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 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 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 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 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 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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