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 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第三条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 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 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 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 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 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 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 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 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 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 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 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 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 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 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 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