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 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 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 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第六条,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一.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 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 包括各类型公寓 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二。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第七条,配套项目的建设 一.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二,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 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三,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 同期完工 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 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一,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 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二,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