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 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2013年7月15日,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深化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健康发展、解决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需求,构建滨海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体系 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限定价格.定制户型,面向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以定单方式建设、销售的政策性住房,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服务特定区域 滨海新区政府根据各区域定单需求。按需定产,统筹安排建设、第三条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 是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各管委会和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局 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环保市容局 公安局,消防支队 教育局 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并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供地和建设等相关问题,第二章 规划、计划与定单管理第五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统一规划与计划管理,在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整体框架下、制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保证布局合理和区域供需平衡。第六条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结合新城总体规划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构建综合配套,布局均衡 平等共享的居住社区.形成分级配置、全方位.多层次 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循环经济等技术应用,营造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宜居环境,第七条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占滨海新区住房总供应量的30,50,结合滨海新区产业功能区布局,主要集中在中部新城 滨海欣嘉园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地区规划建设。第八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定单式建设、各功能区和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指定所属部门负责实时统计本区域人口及住房需求状况,实行半年统报制度.调查成果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人口增长、定单需求,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因素 按照适当超前原则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报滨海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依照本办法附件,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执行 第十条.依据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前 应就项目社区管理的权属和责任单位征求相关管委会意见 未取得相关管委会意见的项目 不得纳入当年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户型。套型与装修管理第十二条,为提升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设计标准化,工业化、部品化水平,提高住房质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滨海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需求、本着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 确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指导房型。原则上每五年公布一次、并适时修改。第十三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要结合滨海新区快速发展形势 在综合考虑居住对象、收入水平 住房水平和发展空间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坚持面积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根据定单需求可适当调整套型建筑面积上限 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含30、第十五条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鼓励采取可选择菜单式成品装修设计,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一次性安装完成、住房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装修要贯彻简洁大方,方便使用原则和节能.节水。节材的环保方针.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开发单位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前 公示住房装修方案。供购房人选择,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六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绿建成本。2。项目管理费用和5、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销售价格、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每年定期公布指导价格、第十七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 在项目用地出让前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规划设计策划方案,采用成本法公式确定 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第十八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及配套建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免交铁路建设费、二。土地出让成本中不再收取增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按照新城。建制镇甲类6级标准执行,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住宅及地上非经营性建筑按照收费面积的70.缴纳,五.半地下车库。含用于停车的架空平台.及风雨廊等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用地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满足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条,供水 供电,供暖,供气等行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套施工 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门审计 做到合理收费.第二十一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50、不得分解收费、定期由审计部门审计.公示.第五章,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滨海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滨海新区土地整理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保障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第二十三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办法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配套的邻里中心、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第二十四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受让人 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整体或分割将项目用地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实施建设、第二十五条.在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 限定条件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制定。包括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等内容,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向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批复或备案.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邻里中心,社区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委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环卫等设施 建成后应根据相关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提供楼盘表及工程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移交给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一,非天津市户籍,在滨海新区工作,滨海新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二、具有天津市户籍,非滨海新区户籍,在滨海新区工作 滨海新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三 具有滨海新区户籍、滨海新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套住房的家庭,非滨海新区户籍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在滨海新区注册。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滨海新区实际。适时进行调整确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在滨海新区工作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统一送管委会管理部门审核.各管委会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格 申请要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登记造册 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资格证明到售房单位购房 滨海新区户籍,未在滨海新区工作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核手续。第三十一条,申请购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和复印件、二,申请人 在滨海新区工作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购房情况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四,申请人,在滨海新区工作职工。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要件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 无特殊规定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核对专用章。第八章,销售与退出管理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买资格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采取摇号选房的方式售房 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公证部门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确定购房次序。轮候次序、登记造册。第三十四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交销售单位留存,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第三十六条.销售单位可尝试性采取共有产权等模式、创新销售方法、拓宽销售渠道、购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交纳契税不足5年,确需转让的,只能转让给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购房人,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 天津市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须作为登记要件提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第九章。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第三十九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对象和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法查处 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照本规定建设、销售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 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相关配套政策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日起实施 2018年7月、日废止、我区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