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停车场.楼 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楼 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 楼 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二,分类标准,停车场、楼,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 楼 三类。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DB T29。6、2010.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楼、三.土地供应方式、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 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 停车场.楼.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 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 楼 的 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若申请有偿使用的 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3.需建设停车场、楼。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场.楼,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四.有关政策,一。土地出让金标准。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 楼 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照停车场、楼 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计收 二。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楼,用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 用地.按已建项目土地用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停车场,楼,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 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109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