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 楼 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 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二 分类标准,停车场,楼 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三类.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等规划管理要求 须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楼.三.土地供应方式。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1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 2001 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 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 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1 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场 楼 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 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 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3 需建设停车场、楼。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场 楼.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四 有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标准,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 楼。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照停车场,楼,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 计收.二。土地出让年限、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用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 楼、用地 按已建项目土地用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停车场。楼,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规定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 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 2006,109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