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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楼,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二、分类标准。停车场.楼.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 楼。三类、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标准,DB T29.6 2010.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场、楼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 楼 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 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楼,三。土地供应方式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 停车场 楼 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 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3,需建设停车场 楼 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场、楼、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四,有关政策。一.土地出让金标准.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 楼.用地 按照停车场。楼.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 计收,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计收、二.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用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 楼 用地 按已建项目土地用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 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停车场,楼,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 2006,109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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