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 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在保障生活 生产用水的前提下 合理调配水资源 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第三十七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 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四十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 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 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 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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