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 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第三十七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 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四十条,因违法占用 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