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 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 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 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第三十七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问题 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 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四十条。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 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