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 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 恢复湿地面积 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 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 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 应当在保障生活 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 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第三十七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四十条,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