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 水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 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 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 管理有关工作、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 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