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 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 水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 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 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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