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 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 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 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 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 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 发挥湿地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