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 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 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 管理有关工作。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 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 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