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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 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 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 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 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 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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