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 防洪 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 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 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 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