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 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 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 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 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 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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