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118号令.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州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州气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防雷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应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报州气象主管部门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 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 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州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 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七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州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