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四十二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火焰 废气等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 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 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 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十五条.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评估 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请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第四十六条。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范鸟击危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对进入围界内的鸟禽.应当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必要措施予以清除,机场周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鸟击危害,做好辖区内鸟禽饲养 放飞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防范鸟击危害。第四十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铁路,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时。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与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 铁塔、铁路 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 存放金属堆积物。三 种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体,四 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划分的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测 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及其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及时报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