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 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第五条 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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