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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 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 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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