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安全运营的协议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机场运营主体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运营培训.投入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证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各自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安全适用、第十六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域范围 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 由机场运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由机场运营主体统一规划.建设 设置和监督管理.机场飞行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运营主体负责设置和维修.第十七条、机场控制区实施准入制度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设备 应当凭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所有活动须服从控制区活动准则,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空运的货物.航空邮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旅客及其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检查。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 滑行道。机坪,三。携带危险品进入航站楼 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四 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五,擅自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 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六 冲击机坪 冲击,堵塞安检。登机,应急 货运,消防等通道、七.攀,钻,越 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八,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农作物.教练驾驶车辆、燃放烟花爆竹和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具.九.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机场运营主体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具体实施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机场运营主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消防救援职责 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机场地区配备消防资源 第二十二条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医疗急救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并配备医疗急救设施和必要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运营,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货主。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停车,广告 零售 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取得公共汽车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需要进入机场地区范围内经营的 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场地设施等使用协议、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第二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提供对外经营服务的单位建立服务质量共同管理机制 协调解决服务质量问题。提供对外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不正常航班服务保障工作规范 并征求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意见,机场运营主体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预案及服务标准,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 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 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诉所涉及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