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 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 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 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写字楼 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 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 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