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含煤层气 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 公路。管道 水运 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 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 除险加固 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 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 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 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规模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 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 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