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赵克志 二 一,年九月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 石油,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 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 灌溉,排涝。引 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 除险加固 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 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 五 住宅 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 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采购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