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 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 灌溉,排涝 引 供,水 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 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园林 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 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 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 2 型以上、含小 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 投劳的施工部分,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