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 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 防灾减灾等项目。五 住宅 酒店,写字楼 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 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 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三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 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