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赵克志 二,一,年九月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 国家融资的项目,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 粮食 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 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 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 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 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 投劳的施工部分、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