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 指市,区 乡 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 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 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 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 指门,院。楼 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 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 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 指大厦 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 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 行政执法 财政.公安 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 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 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 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 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 五 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 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 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 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 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 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 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 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 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六 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 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 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 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 一 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 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 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 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 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 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 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 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 汽车站.飞机场 桥梁,水库 蓄洪区,堤坝等 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移动,涂改 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 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 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 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