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 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 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 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 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 六,专业设施 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 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 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 等名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 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 更名 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 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 四 城镇街路、居民区 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 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 游览地 风景区等名称 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 一.有损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 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 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办理。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 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 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 注销的市政 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 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 译写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书写汉字地名 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 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 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 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 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 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 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 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 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 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 新克政发,1998 2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