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 指城镇。住宅区 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 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指山体 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 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 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 公共场所 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 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 更名 注销 使用 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 国土,建设。房产 工商、旅游.文化 交通运输 水务。农牧,行政执法 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 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 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 四。城镇街路。居民区 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 风景区等名称 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地名要简短易记 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 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 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 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 评审、公示 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 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办理,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 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 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 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 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 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 第十五条 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 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 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 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 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 册 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 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 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 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 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 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 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 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 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 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 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 水库,蓄洪区 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 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移动、涂改。不得沾污.遮盖。损坏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 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 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 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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