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 居民地名称,指城镇 住宅区,自然村 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 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 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 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 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 旅游,文化 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 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 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 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 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 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乡,镇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 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 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 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 更名 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 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 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 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 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 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 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 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 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 副号和支号。二、楼 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 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 建筑物 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 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 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 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 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 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 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 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 火车站 汽车站 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 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不得沾污。遮盖 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 验收合格 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 1998。2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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