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 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 乡 镇 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 草原等名称,五 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 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 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 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 国土,建设、房产 工商 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 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 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 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 反映当地历史 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 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 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 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 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 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 批准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 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 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 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 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 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 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 变更审批程序 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 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 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 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 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 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 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 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 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 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 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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