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 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 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 栋,单元 户名称。六 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 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 堤坝等名称,七 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 文化设施名称 指文物古迹 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公园 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 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 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 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 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 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 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 三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 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 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 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 八 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 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 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 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 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 门、方向 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 街路、楼,门 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 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 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 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 林区 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 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移动 涂改、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 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 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