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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 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 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 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 泉.戈壁 沙洲,草原等名称。五 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 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 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 立交桥、隧道。水库 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 城.中心等名称 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 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 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 发改 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 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 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 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 游览地 风景区等名称 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 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 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 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 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 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 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 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 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 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 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 第十八条 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 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 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 街路,楼 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 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 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 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 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 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 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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