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 乡 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 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 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 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 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 注销、使用 以及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 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 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 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 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 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 七 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 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 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 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 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 同步修订和完善 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 编制,论证 评审 公示。审核 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 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 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 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 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 七,八 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 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 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 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 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 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 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 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 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 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 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 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 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 区.乡 由市民政部门设置 三 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 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 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 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 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 不得沾污 遮盖 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 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