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 一,行政区划地名 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 指城镇 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 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 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 场.铁路.公路.桥梁 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 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 指大厦 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 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 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 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 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 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 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 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 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 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 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 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 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 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 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 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 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 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 信息发布 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 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 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 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 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 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 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 门,楼 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 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 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 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四.纪念地 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 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