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 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 自然村、农牧点 片区、三 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 专业设施,市政设施 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 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 指大厦。广场 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 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 工商 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 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 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 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 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 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 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驻地地名的命名 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 更名 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专业 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 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 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 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 音像制品 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 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 门、编码的申报 变更审批程序.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 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 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 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 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区.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 堤坝等.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 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 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 涂改 不得沾污,遮盖 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 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 验收合格 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 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 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 市 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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