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 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 草原等名称 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 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 水库。渠道 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 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 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行政执法。财政。公安 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 更名,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团结、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有利于城市管理和扩大开放,二,尊重历史沿用地名和群众意愿,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 规划要求,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语词作地名,四.城镇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五。市政.专业,基础等设施名称及名胜古迹,纪念地 游览地 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名称命名.七 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 方便使用.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求大。求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名,注销、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名称的,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重名。同音或者近音的。四.有歧义的地名、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 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注销、及时向社会通告,第七条,民政部门应编制和落实符合市域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地名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订和完善,其编制及修订应符合调研。编制,论证,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跨区境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居民地和城乡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辖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含连队 驻地地名的命名 更名,由团场和其所在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七。八,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设计,修订中.需命名的地名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连同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提出命名方案.第十五条 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注销的市政 专业.基础等设施地名,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 译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书写汉字地名.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 规范使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文字,三。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并负责编纂相关成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第十八条.门牌号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一、街路门牌编码采取,南北路以街路南端为起点。东双西单,东西路以街路东端为起点、北双南单,街路门牌编码分设主号。副号和支号 二、楼。门。牌号码编排.采用自然数序数编码,楼层编码以地面层为基数。层号自下而上 连续编号,单元及户号编码以面向楼,门、方向 由左至右编号,三,民政部门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第十九条,街路。楼、门.编码的申报,变更审批程序 一 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新建居民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建筑物,商业区,公共场所等房屋由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办理,已有旧建筑物房屋但无门牌号的 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报办理,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 申报表,地理实体或规划总平面图.二,区民政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三 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标准地名地址。街路门牌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应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一,居民地地名标志,街。路.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设置,二 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区 乡、由市民政部门设置,三 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农业区。林区 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和专业设施地名标志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桥梁。水库,蓄洪区,堤坝等 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 四、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设置。标志破损,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或者字迹残缺不全、应及时维修和更新。地名标志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 不得沾污.遮盖,损坏,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地名标志。应报设置的民政部门同意,并事后恢复原状、验收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信息库、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由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办法 新克政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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