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是指为实现国家 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 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 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 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 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 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 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 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 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 收集、整理 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全面 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