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 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 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分为政务信息 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 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 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 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 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 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 指数信息 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 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 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 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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