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 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 一 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 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 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组织实施,二 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 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