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 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 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 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适时汇总编制 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 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 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 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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