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 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 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 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 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 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 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 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 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 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