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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 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 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 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 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 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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