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合同价约定 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 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 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等,二 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 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 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 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 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 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且能客观 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