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 分析 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 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 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 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 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 上报的指标 指数信息 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 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 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 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