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 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 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 每季度一次发布州 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州 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 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 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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