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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 整理 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 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 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 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 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州 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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