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 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州 地.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 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 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