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 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 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 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 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 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 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 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 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