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 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 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 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 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 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 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