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 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合同价约定 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 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 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 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 统一定额 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 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 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 上报的指标 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 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 代理商.经销商 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 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 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 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