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 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 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 建设 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 地,市 上报的指标 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 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 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