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 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 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 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 保障性住房 安居富民工程 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 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 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 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且能客观 全面 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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