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 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及时收集 整理 分析 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 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 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 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