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 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 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 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 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 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 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 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 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 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 三 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 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 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 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 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 整理 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