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 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州 地,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 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 分析 测算 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 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