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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 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 整理.分析、上报 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 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 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 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 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 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 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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