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 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标造函、2011、46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 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 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 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 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 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州 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 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 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 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