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衢建城,2006。45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推动我市,五城联创.工作开展,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市区建筑垃圾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局设立的 衢州市建设局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职责范围内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 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网工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获得同意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对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及需要购买原土或沙石料回填的、由建设、施工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回填作业.三.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并做好施工现场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长度不少于13米以上的硬化道路。并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排水沟,污水沉淀池.照明灯光等设施.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冲洗保洁人员,车辆驶出工地,必须进行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 不带泥上路。确保净车出场.保持施工出入口100米内无施工污染现象,冲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后,必须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或采取措施重复利用,污水沉淀中的淤泥必须及时清理。市政公用工程,桥梁等其它特殊施工工地、要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净车出场.四。建筑工地出入口100米和围墙周围50米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落实专人清扫保洁,不准乱堆建筑材料和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建设.施工单位确需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污,围挡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将建筑垃圾清除干净。五,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标准.经市建设局核准、取得核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市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一律采用密闭车辆 统一车型 统一标识,承运建筑垃圾过程中 车辆必须符合密闭要求,不得超载 超限,严禁运输途中滴,漏.撒和扬尘污染 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装卸,倾倒,不得在运输途中偷卸.乱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倾倒建筑垃圾后,必须进行车辆冲洗.确保净车上路 非密闭式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散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复印,涂改.倒卖 伪造,出租和转借,六。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2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处置干净,七.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市建设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路181号、联系监督电话。238832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监督电话、96310,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系监督电话 110、八 市区所有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施工单位及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本通知颁布之日起10内整改到位.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规定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作出处罚.二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