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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 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详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 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 考核得分在900 含 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 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 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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