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 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 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 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 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 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 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 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 被有关媒体曝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