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 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区 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 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 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