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 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 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 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 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 市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