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 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 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 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一。县 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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