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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 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 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 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用于县,市 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 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 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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