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县 市。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 二.各县。市.区 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 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得分在800。含 分以上、为良好 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 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 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 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的问题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