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成立考核组 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 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 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用于县。市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 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 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 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 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