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 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 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 二 各县,市 区 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 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 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 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十条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