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运管局、各处室.大队。现将。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8,月。21,日、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及时有效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和.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且治理难度大、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或危害程度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工作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运管局和县,市,运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 督办单位.第五条,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一,由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汇总后 报安全生产业务监管领导和综合监管领导同意.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需要挂牌督办存在争议的。提交督办单位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第六条,督办工作的实施.一,行业内个别企业。从业人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挂牌督办单位的各子行业安全业务监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二、区域内存在普遍性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挂牌督办单位的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三.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存在普遍性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由市运管局实施挂牌督办的,由市运管局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第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在治理期间.仍然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专家论证或中介机构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 督办单位对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县,市,督办单位对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函告当地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市 县.市 督办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应按照核实督办信息,送达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等程序进行,第十条,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书,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督办单位名称.二,被督办事故隐患名称 三。督办的内容,四,整改要求。五、办理期限。六,核销程序、第十二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三.治理方法和措施,四,明确经费和物资保障,五,治理时限与要求、六.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 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第十四条。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治理期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验收核销 第十五条、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和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予以核销,并在治理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说明不予核销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治理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应当自延期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2.次以上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或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或确实无法整改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依法予以关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不力的督办单位和督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造成后果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督办单位的挂牌督办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并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