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方案,甬党办 2016、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17、2019年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同时对财政薄弱乡镇予以适当倾斜。第四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政策评估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实施计划 考核验收办法等。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验收各地开展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县.市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及范围第五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以区县 市,为主.市级以考核补助形式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除8个卫星城市.4个功能区以外的100个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乡镇、街道,第六条,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规划设计方面、主要包括编制整治规划方案 加强整体风貌规划管控。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的补助,二是整治环境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加强地面保洁.保持水体清洁、创建卫生乡镇等投入的补助、三是整治城镇秩序方面、主要包括治理道乱占。车乱开,摊乱摆.房乱建 线乱拉等投入的补助。四是整治乡容镇貌方面.主要包括加强沿街立面整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治理低小散块状行业 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园林绿化 提高管理水平等投入的补助 五是全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样板示范项目的委托设计,综合课题研究等经费,第三章,资金分配标准和拨付使用管理第七条。考核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各区县。市。列入整治范围的乡镇,街道.数量及其财政状况为因素.分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和欠发达乡镇,街道.予以差别补助,经济发达乡镇,街道,的补助标准为300万元、个,经济欠发达,包括奉化 宁海。象山全域,乡镇 街道。以及余姚四明山区域4个乡镇。街道。即梁弄.四明山。大岚,鹿亭,的补助标准为500万元,个、资金核定到区县、市,由区县、市。统筹安排用于纳入整治范围的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第八条,市级按上述补助标准,结合整治行动工作进度和考核完成情况分批下达资金。对按期开展工作的乡镇.街道,先按照50,比例下达资金,对完成计划并达到省级验收合格标准的乡镇、街道,再按照30,的比例下达资金.对通过复评的乡镇,街道 下达剩余的20、比例资金 第九条,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情况须报市住建委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